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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心沦为犯罪“工具人”, 法官提醒勿贪蝇头小利,害人又害己

发布时间:2023-09-08 09:37:38


一、将银行卡、手机卡、U盾等售给他人,非法获利3000元

“我不知道这个是违法的事情,现在给我的生活也带来了麻烦。我很后悔,我意识到自己的错误了。如果身边有人做这类事情,我一定会积极劝导,这个事情害人又害己。”在法庭上,家住山东省嘉祥县的丁某悔不当初。

2020年10月份,被告人丁某明知他人可能使用银行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牟利,仍将本人的银行卡及绑定的手机卡、U盾等出售给他人,非法获利3000元。该两张银行卡异常入账流水金额达人民币993万元。

夏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丁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将自己的银行卡出售给他人,为他人实施犯罪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情况严重,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丁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二、夫妻买卖虚拟货币,为上游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获利21万元

2021年10月份以来,被告人胡某伙同被告人赵某(胡某之妻) 在虚拟货币交易平台,通过网络利用两人的30余张银行卡买卖虚拟货币,在被监管部门多次提醒交易异常后仍继续进行交易,为犯罪分子转账提供支付结算的帮助,胡某银行卡共计流入资金流水3900余万元,赵某银行卡共计流入资金1400余万元。被告人胡某从中获利14万元,被告人赵某从中获利7万元。侦查机关反诈平台查询,两人银行卡串并案8起,涉及刑事犯罪立案款项共计193650元。

夏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赵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通过网络使用多张银行卡在虚拟货币交易平台买卖虚拟货币,为上游犯罪提供支付结算,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己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胡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缴纳);判处被告人赵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纳)。被告人胡某获利14万元,被告人赵某获利7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二人已在检察机关缴纳)。

在法庭上,二被告认罪认罚,并保证以后不再犯违法犯罪的事情了。

三、注册公司办理对公账户银行卡,被犯罪分子用来实施网络诈骗犯罪活动

“我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以后不再做违法犯罪的事情。”接到判决书,杨某痛哭流涕,并为自已犯下的罪痛悔不已。

2022年12月份,被告人杨某明知他人使用银行卡可能实施相关违法犯罪活动,为牟利,在朋友的介绍下,注册公司并办理银行对公账户银行卡,后将该银行卡非法租借给他人使用,该卡被犯罪分子用来实施网络诈骗犯罪活动,通过国家反诈大数据平台共串并案件8起,涉案金额共计1261547.54元。

夏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法官说法: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简称“帮信罪”,是指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还为其犯罪提供服务器托管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的犯罪行为。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司法治理的调研报告,“帮信罪”案件数量已跃居各类刑事案件第三位,案件类型以“两卡”(手机卡、银行卡)案件为主。初犯人员占比较高且法治意识淡薄,在面对利益诱惑时容易放松警惕,结果沦为了犯罪“工具人”。

在此提醒:不被蝇头小利所惑,不去逾越法律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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