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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账5000元是购买白菜款,还是购买24亩白菜的预付款?——夏邑法院根据当地白菜交易习惯判决支持菜农维权

发布时间:2023-09-13 16:24:53


基本案情

张某系白菜种植户,2022年12月,杜某通过微信向张某的微信账户转账5,000元,转账说明为“白菜订金5,000元”,以每亩650元,购买张某24亩白菜。支付订金后,杜某雇工人以每亩130元的价格收割了白菜,并一直堆放在张某的菜地上,在张某讨要剩余白菜款时产生纠纷。原告张某诉至夏邑法院,主张因被告杜某未按约定收取和运输白菜,对其造成损失,要求被告赔偿原告货款及经济损失;被告辩称,其向原告支付5000元购买白菜,而原告未完成货物的交付,要求原告返还5000元订金。

法院判决

夏邑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形成了订购白菜的买卖合同,双方虽然没有签订书面协议,但是就合同的标的、数额及合同价款均达成了一致意见,被告杜某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向原告张某支付了白菜订金5,000元,该订金为被告杜某购买原告张某白菜的预付款。原、被告之间关于24亩白菜的买卖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被告杜某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原告货款,但白菜收获期已过,被告杜某没有将堆放的白菜运走,也未给付原告张某货款,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诉称双方约定的白菜年前不拉走的损失,系双方关于违约金的约定,因为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而不予支持。遂判决杜某给付张某白菜款10600元。

法官说法

《民法典》第469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的买卖虽然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但是被告雇人将24亩白菜收割后堆放在原告土地上的行为,可以认定原、被告双方约定的买卖合同标的物是24亩白菜。

关于交付方式,当地白菜交易的习惯为,菜农将尚未成熟的白菜按照每亩多少钱,再按照亩数核定总钱数出售给买受人,买受人预付部分货款,待白菜成熟后择机收取与运输白菜,卖方仅需收取下余货款,俗称“包菜地”。被告雇人将大白菜收割并成堆堆放,此时虽然标的物白菜仍放在出卖人的土地上,但实际上双方已经就白菜的所有权归被告所有达成了共同合意,即堆放在原告土地上的白菜已经由被告占有,原告不承担运输和保管义务,标的物的损毁灭失风险由买受人承担,被告将大白菜放置在原告土地上至腐烂损毁无法销售,系对其所有物的自由处分。

《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合同签订后,严格履行合同义务,是遵守合同应有之义。

实践中,购买方与菜农常常不签订合同,或者签订合同不规范,一旦发生纠纷,增加了农民维权难度。蔬菜具有不能长期保存的特点,容易变质损毁。在此提醒广大菜农,要签订规范的合同,确保纠纷发生时,第一时间维护合法权益,避免或者减少不必要的毁损。

责任编辑:徐永忠 曹梦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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