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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一万两千元 获刑一年罚三千

  发布时间:2010-05-21 11:31:41


    近日夏邑县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蒋世忠、蒋世先有期徒刑各一年,缓刑二年,并分别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2009年10月11日,被告人蒋世先与陈体超同中铁十二局一公司京沪高铁项目部签订收购该项目退场废铁的协议。后蒋世先和陈体超与陈体平、陈体学、蒋世忠、蒋海亭、牛学习、蒋靖永、蒋改进、陈新领十人每人兑三千元,共计三万元交与该项目部作为押金。被告人蒋世忠、蒋世先等人在该项目部住于徐州市大黄山镇工地上收购废铁的过程中,采取称车皮时先在车上放置配重物品(如趴人、放置石头等),称好车皮后将配重物品卸掉再装废铁的办法进行诈骗,共诈骗金额约一万二千元。

   该项目部的物资部主任张某某发现被告人蒋世忠、蒋世先等人的诈骗行为后,经协商蒋世先等人与该项目部达成协议,共同退还该项目部现金三万元,项目部不再追究此事。2010年4月6日被告人蒋世忠、蒋世先主动到夏邑县公安局火店派出所投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世忠、蒋世先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且是共同犯罪。二被告人退还赃款,弥补被害人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二被告人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遂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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