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0年10月底,原告吕某与被告史某经人介绍相识,经短暂了解后双方确认恋爱关系。吕某及其家人向史某及其家人送彩礼共计188000元,吕某与史某于2021年2月10日办理结婚登记,双方未举行婚礼。但由于双方婚前了解太少,尚未建立起感情就匆匆登记结婚,双方在性格、观念上均有较大差异,二人经常因琐事发生争执,未实际共同生活。2021年7月,吕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2022年12月,吕某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史某离婚并要求史某返还彩礼。
裁判结果
夏邑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共同生活是指男女双方在一起持续、稳定共同居住生活,共同生活的时间,由主张共同生活一方承担举证责任,举证不能的,一般以举行结婚仪式之日起算。本案中,吕某与史某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举行婚礼,史某也未提交充分有效证据证明双方一起持续、稳定共同居住生活的时间,同时考虑双方均为结婚作出一定的准备,双方对离婚均负有一定责任,吕某送给史某的彩礼款应酌情返还。夏邑法院判决吕某与史某离婚,史某返还吕某彩礼款140000元。
典型意义
男女双方虽然办理了结婚登记,成立法律意义上的夫妻关系,但双方在事实上并未共同生活。办理结婚登记是我国法律规定的一项程序,代表着从法律层面上,男女双方满足了结婚要件,可以缔结婚姻。但办理结婚登记并不意味着实现了共同生活,共同生活是指男女双方在一起持续、稳定共同居住生活,在此期间男女双方互相履行夫妻义务、享有夫妻权益。当事人按照民间风俗给付彩礼,是为了缔结婚姻,组建家庭,以期在生活中相互关爱、相互扶持,在现实中,订立婚约以及结婚往往是两个家庭之间的大事,给付彩礼方因给付彩礼往往负担较大的压力,对于虽然办理了结婚登记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当事人,也并没有完成婚姻的实质目的,由接受彩礼方当事人返还彩礼更有利于化解因彩礼带来的矛盾纠纷,更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
法官寄语
彩礼本是民间一种传统婚嫁习俗,但现在许多高价彩礼、天价彩礼成为不少家庭,特别是农村家庭的重大负担,彩礼应重在“礼”而非“财”,双方应根据给付彩礼的一方家庭经济状况量力而行,不能为了追求面子和跟风,让彩礼成为家庭的不可承受之经济负担,最终严重影响夫妻感情的真正确立。男女双方也应树立正确婚恋价值观,正确理性地对待彩礼,让婚恋以家庭幸福与家庭和谐为出发点和归宿,莫因彩礼迷失方向,要在婚姻家庭生活中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共同缔结幸福美满的婚姻家庭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