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账还钱天经地义,我不欠账,却把我告上了法庭。”家住夏邑县某村的李老汉非常郁闷,因为出具了一份书面证明,而被告上法庭。
“我只是帮人出具了一份证明,为何要我偿还他人下欠的肥料款?”现年76岁的李老汉向该案件的承办法官、王集法庭庭长蒋昊伸说。
在袁某起诉李老汉一案中,原告袁某向法庭提交的一份书面凭证上,记载有“李某用登海(玉米种子)700元,肥料……共计4590元,付过1000元,下欠3590元,证明人李老汉,以及电话号码”字样。对于李某付款1000元给原告,原、被告均认可。法庭上,李老汉向法庭提交了李某妻子的书面证明,内容为该肥料款的确是李某所欠,与李老汉无关。
“既然是李某所欠,为啥不是李某出具欠条,而是由你出具给原告这份证明?”法庭上,蒋昊伸问李老汉。
“李某让我帮助给他家种玉米,袁某经营肥料和玉米种子,我有他的电话号码,李某就让我给他联系赊销肥料和玉米种子的事情,袁某接到我打给他的电话后,把肥料和玉米种子送到李某承包的耕地头,在算帐时李某离开办其它事情去了,他妻子在场,说现在没有钱,等有钱了再还,因为不会写字,让我给袁某写了一个证明。想不到袁某凭这个来起诉我。”
在法庭上,原告袁某坚持是被告李老汉买的肥料给李某使用的,因此应当由被告李老汉偿还下欠的肥料款。
夏邑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原告主张被告赊购肥料,首先应对双方之间存在买卖合同法律关系进行举证,而原告提供的证据为被告出具的一份书面凭证,但该书面凭证并非欠条,且载明了李老汉是以证明人身份出具,该证据无法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买卖合同法律关系。
日前,夏邑县人民法院对李老汉出具“证明”的案件作出判决:驳回原告袁某的诉讼请求。
“幸亏蒋庭长仔细调查,才还我清白。”李老汉一手拿着判决书,另一只手紧紧握着蒋昊伸的手,再三表示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