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普法丨妻子诉请返还丈夫赠予第三者的钱款,法院支持吗? 发布时间:2023-10-13 09:14:29
丈夫未经妻子允许
擅自给第三者转款
另一方可以追回吗
近日
夏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
婚内财产纠纷案
基本案情
突然有一天
妻子陈某发现
丈夫宋某多次通过手机
转款给石女士
数额达到七万多元
部分款项中
还包含“1314”“520”
等特殊含义的数字
在讨要无果后
陈某起诉石女士
要求退还该款
宋某经合法传唤没有到庭
石女士辩称
该款是其打工所得
不应退还
但未提交有效证据
法院判决
夏邑法院审理认为
第三人宋某没有经过原告同意
处分夫妻共同财产
将案涉财产赠与被告石女士
第三人宋某的行为
损害了原告的合法财产权益
违背了公序良俗
其行为应认定为无效
依据法律规定
合同无效后
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
应当予以返还
遂作出判决
被告石女士返还原告陈某款项
71764元
法官说法
夫妻一方擅自将夫妻共有财产
赠与他人的行为
属于无权处分
应当认定无效
本案中
石女士取得第三人宋某赠与的款项
主观上并非善意取得
无合法依据
原告以共有权人的身份
主张被告返还夫妻共同财产
合法有据
本院予以支持
在此提醒
夫妻之间应当相互忠实
互相尊重
互相关爱
而作为第三者
介入他人家庭
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背道而驰
不仅会受到道德的谴责
也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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