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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邑县法院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案件效果好

  发布时间:2010-05-25 16:06:39


    我院充分发挥审判工作服务保障职能,紧紧围绕“诉内维权、诉外服务”的涉军维权目标,积极探索民事审判涉军维权长效机制的建立。依法从快地处理了各类涉军纠纷和案件,有力地维护了国防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

    原告武绍文、张永生、岳香花诉被告张统建、张文东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武绍文之妻张瑞霞在2009年4月9日乘坐李伟驾驶的豫N43731号微型轿车行驶至豫202线王集乡韩庙村路口时,与被告张统建驾驶的豫NE2103号低速普通货车相撞,造成乘车人张瑞霞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原告武绍文现在中国人民解放军68043部队二中队服役,此案诉至法院后,原告所在部队济南军区领导、省军事法庭及我县委武装部领导对此案较为关注,多次给院长打电话要求维护军人军属的最大合法权益。

此案能否圆满处理,直接关系法院“维军权、解军难、稳军心”的社会形象问题。我院民事二庭受理此案后,及时向主管领导及院长汇报,立即启动诉讼绿色通道,成立专门合议庭庭审理此案,并指定副庭长夏东红负责主审此案,在立案的第二天即制作了诉讼保全裁定,并向被告送达了有关诉讼文书,查封了被告的肇事车辆。接下来,我院民二庭专审此案的同志采取巡回审理上门服务和耐心调解释明疏导的办法,多次主动到原告家做调解工作,并督促肇事司机投案自首, 促使双方达成协议,但肇事司机最终还是畏惧法律的制裁而刑拘在逃,使此案协议解决遇到了困难。

    为确保本案的审判效率,承办法官向院领导汇报后,及时对本案进行开庭审理,判决由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辆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死亡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各种费用共计110000元,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被告自动履行了赔偿款,远在千里的原告武绍文也放下了一颗牵挂的心。由于此案的审判达到了社会效果,法律效果和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河南电视台《中原国防》栏目组对此案的审理进行了专访,受到社会各界的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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