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发生事故
送至修理厂维修
保险公司会按照车损险赔付标准
支付修理费用
如果保险公司
没有启动理赔程序
车主能否以投了车险为由
不支付修车费?
基本案情
2023年4月22日,孟某驾驶的轿车在行驶中发生事故,遂把车辆拖到夏邑县某汽车维修服务馆处进行维修。汽车维修服务馆将车修理好后,孟某声称自己的车辆投保了车损险,修理厂应当找保险公司追讨维修费用,拒绝支付,而保险公司也只同意赔付车损报告列出的21样维修部件所产生的修理费用,与该车辆实际损坏48个部位的实际损坏明显不符,汽车维修服务馆遂一纸诉状把孟某及保险公司告至法院。
法院判决
夏邑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孟某将车辆交给汽车维修服务馆维修,孟某与汽车维修服务馆之间形成修理合同的法律关系,车辆所有人即孟某与保险公司之间形成保险合同法律关系,根据合同的相对性规则,汽车维修服务馆仅有权根据修理合同法律关系要求孟某支付修理费用,保险公司系该修理合同之外的第三人,汽车维修服务馆诉请该公司承担共同支付修理费用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遂判决:孟某向汽车维修服务馆支付轿车修理费22522元、鉴定费3000元、拖车费1100元,共计26622元。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了“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该条规定确立了民法上的合同相对性原则。合同的相对性原则是指依法成立的合同,只能由合同当事人享有合同上的权利,当事人以外的任何第三人不能向合同债务人主张合同上的权利;同样合同债权人不得要求第三人承担合同义务。
本案中孟某将自己的汽车委托某汽车维修服务馆维修,双方之间成立了修理合同的法律关系,除非保险公司自愿垫付修理费用,否则修理厂只能要求车主支付修理费用,孟某也不能以车辆投保了车险为由直接让修理厂找保险公司追讨。
车辆投保车险固然是一份保障,但车险投保并不是一劳永逸,保险公司也不是万能挡箭牌,广大车主切勿滥用自己的权利,在遇到事故时应当及时向交通部门和保险公司报案,按照正常理赔程序解决问题,妥善处理自己与他人、自己与保险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