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在某超市内
杨某误将李某放手机的购物车推走
双方发生争吵
后引起厮打
王某“拉架”时抓了李某的头发
公安机关分别对三人
处行政拘留五日并处200元罚款
李某受伤后住院治疗
出院后起诉杨某、王某
承担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
法院审理
公民的人身权益受法律保护
被告致原告受伤
共同实施侵权行为
导致原告受伤
被告杨某、王某应当按照70%的比例
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遂作出判决
被告杨某、王某
赔偿原告本某医疗费共计9834元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第一千一百七一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结合公安机关对三人进行罚款和拘留等事实,从矛盾诱因、发展过程、损害后果等整体考虑,原告在本案中也有一定的过错,对于自己的受伤应承担一定的责任,结合本案案情,由二被告共同承担70%的责任为宜。
在此提醒:暴力不能解决问题,发生纠纷时,要以合法的方式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