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法学园地 -> 案例评析

以案普法|订婚后“异地恋”一年多,彩礼是否返还?

发布时间:2024-01-30 11:54:14


“异地恋”情侣订立婚约,
订婚后仍异地分居生活一年多,

恋爱及婚约期间短暂同居生活,

能否视为“共同生活”?

婚约解除后,

能否要回彩礼款?

 

基本案情

崔某与姜某于2021年10月份通过网络平台相识相恋,于2022年2月订立婚约,崔某向姜某给付200000元彩礼。崔某与姜某在恋爱及婚约存续期间分居两地生活,偶有短暂同居,在此期间崔某向姜某及姜某女儿转款120964元。2023年四、五月份,崔某与姜某发生矛盾,姜某将崔某从微信联系人中删除,姜某将微信号注销,双方断绝联系。

崔某表示,自己以缔结婚姻为目的,向姜某给付大额彩礼,并多次向姜某及其女儿转款,因无力每月向姜某支付大额花销,姜某提出分手,并删除微信好友,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姜某返还彩礼共计320764元。姜某辩称,其与崔某共同生活已将近两年,彩礼款不应返还。崔某向其转款系共同生活期间日常消费支出,崔某向其女儿转款系提供的生活费并非彩礼,不予返还。   

 

法院审理

崔某与姜某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崔某请求姜某返还彩礼,依法予以支持。崔某向姜某转款中520元、1314元等具有特殊意义的金额,应视为在交往中为表达感情自愿向姜某赠与的行为,崔某要求返还,不予支持。崔某与姜某长期异地分居生活,没有达到持续、稳定共同居住生活的状态,姜某关于共同生活将近两年的答辩意见,不予采纳。关于返还彩礼的金额,综合考虑案涉彩礼总额、双方持续、稳定共同居住生活时间及过错程度、有无生育子女、当地风俗和经济水平、同居期间的生活开销等因素,酌定姜某向崔某返还彩礼270000元。

一审判决后,姜某不服提出上诉,经二审法院审理后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近年来,彩礼居高不下,高额彩礼成为引发社会矛盾的源头之一,婚约财产纠纷案件随之增多。彩礼是指以结婚为目的,按照当地风俗习惯,一方或其家庭成员给付另一方的礼金及贵重财物。彩礼本质上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与,若当事人双方未缔结婚姻关系,则赠与条件未成就,接受彩礼一方应当返还彩礼,返还彩礼时应当综合各种因素考虑双方的利益,不仅考虑是否办理结婚登记,共同生活时间长短亦是确定返还彩礼数额的重要考量因素。

一、零星短暂同居能否认定为“共同生活”

双方零星、偶尔短暂同居,但长期异地分居生活,缺乏连续性、长期性,没有达到持续、稳定共同居住生活的状态,不应视为“共同生活”,在确定返还彩礼数额时仅作为同居生活时间长短考量。本案中,崔某与姜某偶尔短暂同居,其同居时间不具有连续性、稳定性、长期性,故姜某关于共同生活将近两年的答辩意见,不予采纳。

二、婚约解除,应予返还的情形

一方按照当地风俗习惯向另一方给付的彩礼及贵重财物,及男女双方在交往过程中,一方向另一方赠送数额较大的金钱及价值较大的首饰、电器、通讯工具、交通工具等贵重财物,应视为附条件的赠与,若婚约解除,则赠与条件未成就,应予返还。

三、婚约解除,可不予返还的情形

男女双方在交往过程中为表达感情、出于自愿所给付的易损耗的日常用品,赠送的价值较小的物品,请客花费、逢年过节等人情往来的消费性支出,一般应认定为无偿赠与行为;男女双方在交往期间,一方向另一方转账或以现金方式给付的有特殊意义数额的金钱(如520、521、1314等),一般应认定为无偿赠与行为,不予返还。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关闭窗口

您是第 9674374 位访客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