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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枫”景|会亭法庭:高额彩礼拒返还,温情调解化难题

发布时间:2024-02-05 11:35:2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于2月1日正式施行,剑指“天价彩礼”问题,受到广泛关注。2月2日,夏邑法院会亭法庭成功调解一起涉高额彩礼婚约财产纠纷案,在承办法官积极调解下,让双方家庭得以放下成见,最终达成和解并当即履行,为弘扬社会文明新风、治理高额彩礼及执源治理贡献了人民法庭力量。

基本案情

2021年,原告韩某(男)与被告朱某(女)经同学介绍认识后确立恋爱关系。在恋爱关系存续期间,原告韩某向被告朱某、朱某某共支付彩礼款319000元。2023年2月6日,原告韩某与被告朱某按照农村习俗办理酒席,被告朱某某为其女置办嫁妆花费若干元。在共同生活存续期间,二人经常因偿还高额彩礼所借债务发生争执,两人的关系也从亲密无间变为争吵不断、两眼相厌。被告朱某于2023年8月终止妊娠,双方之间的争吵随即演变为双方家庭的争执,家庭矛盾进一步加深,经双方村委多次调解无效后,原告于2024年1月16日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朱某、朱某某返还彩礼319000元。

法院审理

审理过程中,案件承办法官乔战坡对彩礼数额、共同生活时间、孕育情况、日常消费及双方资金往来进行仔细梳理,并走访当地村委。考虑到婚约财产纠纷类案件往往牵连到两个家庭,为柔和化解纠纷,避免双方矛盾进一步激化,承办法官针对双方感情问题进行劝解。经过多次沟通,双方均表示感情没有调和余地后,法官引导双方换位思考、互相体谅,最大程度地消除对立情绪。同时采用“背对背”沟通的方式,引导双方要以解决问题为原则,一是告知双方在恋爱期间为维系感情所产生的共同生活花费和特殊节日期间有一定意义的转账共计80000余元不属于返还范围,被告从彩礼款中支出70000余元用于购买嫁妆,因二人共同生活将近1年,该嫁妆财产价值存在折旧情况,经调解二人同意折旧费按20000元计算,该部分金额亦不属于返还范围,且二人未办理结婚登记,一方请求返还彩礼,符合法律规定;二是从情理出发予以劝导,希望双方换位思考,好聚好散;三是向双方当事人进行普法宣传,着重讲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经过多番释法明理和安抚劝导,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签署调解协议。

为确保后续执行工作顺利,乔战坡法官“趁热打铁”,与当事人沟通返还彩礼款及拉嫁妆事宜,被告朱某、朱某某表示会全力配合法院工作,并当即履行彩礼款160000元,原告韩某同意被告可随时取回放置在其家中的嫁妆。当日下午,案涉嫁妆被取回,至此,该起高额彩礼纠纷案件,在人民法庭、村委、群众的监督下得到妥善解决,比调解书确定的时间提前了十日。

法官说法

彩礼是我国传统婚嫁习俗,蕴含着双方家庭对子女婚姻的期盼与祝福,然而高额彩礼却违背了爱情的初衷和婚姻的本质,尤其当双方感情不再,高额彩礼不仅会变成分离时的难题,更会直接影响家庭的和谐稳定,甚至还会因返还彩礼对簿公堂。婚约财产是男女双方为缔结婚约关系,基于当地习俗或习惯做法,由一方父母或者本人给对方一定数额彩礼的行为,虽然在法律上不禁止,但亦不提倡。婚姻应建立在自由自愿的基础之上,不提倡用给付金钱的方式订立婚约,为订立婚约给付对方数额较大的财物,虽然是民间风俗,但容易产生纠纷,从而影响后期家庭关系的稳定。男女双方喜结连理,更应重视婚姻本质,只有建立在感情基础上的婚姻,才能经受住现实的考验,婚姻才能更加稳定和美满。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规定

(2023年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05次会议通过,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以婚姻为目的依据习俗给付彩礼后,因要求返还产生的纠纷,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一方以彩礼为名借婚姻索取财物,另一方要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

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

(一) 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

(二) 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

(三) 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第四条 婚约财产纠纷中,婚约一方及其实际给付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原告;婚约另一方及其实际接收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被告。

离婚纠纷中,一方提出返还彩礼诉讼请求的,当事人仍为夫妻双方。

第五条 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人民法院认定彩礼数额是否过高,应当综合考虑彩礼给付方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给付方家庭经济情况以及当地习俗等因素。

第六条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第七条 本规定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一审、二审案件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施行前已经终审、施行后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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