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气转暖
大地春回
枝头鸟儿齐鸣
可谓韶光弥漫
有人驻足欣赏
有人却悄悄拿来粘网
让飞翔的鸟儿
失去生命和自由
基本案情
近日,夏邑法院审理并当庭宣判了多起非法狩猎案件。被告人何某在禁猎区、禁猎期非法捕猎鹌鹑共20只;被告人王某在菜地里架设三张大粘网、两个捕鸟器进行非法狩猎鸟类,杨某三次使用竹竿驱赶鸟类飞入粘网协助王某,案发后在王某家中搜查出非法狩猎的鹌鹑死体14只、珠颈斑鸠死体5只、鹌鹑活体10只,在杨某家中搜查出非法狩猎的鹌鹑7只;被告人张某手拿捉壁虎的工具捕获壁虎65只,经鉴定均属无蹼壁虎;被告人李某在禁猎期、禁猎区,使用粘网、诱捕器、细狗、强光灯、铁夹子等禁用的工具,非法狩猎野兔、黄鼠狼2只、鹌鹑8只。以上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十个月不等,并宣告缓刑。
上述被告人有人抱着猎奇心理,有人不了解时事政策,捕鸟、打野兔、捉壁虎,这些曾经的童年趣事,如今已被政策所不允许。劝君莫打枝头鸟,共赴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新理念,莫把鸟儿捕入笼中,把自己送入牢
法官说法
非法猎捕野生鸟类,首先有四禁,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和使用禁用的方法,这四禁当中违反两禁,是不受猎捕野生动物只数的限制,哪怕仅猎捕到一只两只,甚至没有猎捕到野生动物,有“违禁”的行为,一样会构成犯罪。
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动物为“三有动物”,即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有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是数量在减少但常见的动物如麻雀、青蛙、蟾蜍(癞蛤蟆)、蛇、野兔、黄鼠狼、刺猬等,虽然不是国家保护动物,但受《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保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
【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狩猎罪】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