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网红带货”的兴起
商家往往选择让“网红”
代言自己的商品
但昂贵的代言费
让不少商家“望而却步”
为追求利益最大化
有些商家便动起歪心思
基本案情
原告金某系美妆博主,其美妆视频、照片深受粉丝喜爱和关注。金某的新浪微博粉丝及小红书粉丝达70余万人,累计获得 60余万点赞与收藏,有较大的知名度,其肖像具有商业价值。原告金某发现被告王某在网上注册并经营一家店铺,在其商品链接中,含有金某肖像的图片和视频,被用于销售商品的商业推广、宣传,且该链接显示商品有一定的销售量。原告金某认为被告王某未经同意,擅自使用其肖像,且用于商业目的,其行为侵犯了自己的肖像权。双方沟通无果后,金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其相应的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5万元。
法院审理
承办法官张建军及时与被告王某联系,核实原告金某主张的侵权事实,被告王某承认侵权事实,但提出金某主张的赔偿金额过高,请求法官予以调解。双方当事人对赔偿金额分歧较大,张建军立足情理法理加大调解力度,结合金某知名度、对金某造成的不良影响、当前市场因素等条件,促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王某立即停止侵犯原告金某肖像权的行为,删除侵权链接;被告王某赔偿原告金某经济损失(含维权费用)共计20000元。随后,王某按照约定履行了调解协议,该案得以圆满解决。
法官说法
肖像权是以肖像所体现的人格利益及财产利益为内容的民事权利,它直接关系到自然人的人格尊严及其形象的社会评价。未经他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侵犯了他人肖像权,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除了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现实生活中,还出现了擅自传播他人裸照、在互联网上擅自公布他人照片等未经同意利用他人肖像给他人造成伤害的行为。《民法典》不再将“以营利为目的”作为侵害肖像权的构成要件,这为制裁司法实践中非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的侵权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1019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