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被告汤某长期在原告夏邑某物流服务有限公司处邮寄快递,截止至2023年2月12日结算共欠原告快递费151770.81元,经原告催促,被告陆续还款,截止至2023年8月27日仍剩余40000元未付,原告经多次催要无果,遂诉至我院。
经本院委派诉前调解,由调解员刘玉玲主持开展矛盾纠纷化解工作。经调解员了解,被告汤某在夏邑县何营乡经营一处快递代理收发点,与原告夏邑某物流服务有限公司存在长期业务往来,疫情以来汤某所经营业务受到较大影响,资金周转紧张,对其所拖欠的快递费用,能够在能力范围内尽力支付,不存在故意拖延支付或无理由不支付相关快递费用的情形,双方具有调解空间。
调解结果
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汤某欠原告夏邑某物流服务有限公司快递费40000元,于2024年6月30日前付清。
典型意义
该案系疫情后因小微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资金困境所造成的矛盾纠纷,被告方虽尽力履约,但依然无法保证相对方的利益。该案案情清晰,矛盾纠纷简单明确,人民法院采用调解方式结案,不但维护了债权方的合法权益,也为小微企业及个人工商户留下了喘息之机,使其能有足够的时间改善经营状况,及时还清欠款,同时也节约了司法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