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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普法|王集法庭:最成功的调解,应该是用笑容收尾

发布时间:2024-05-24 16:27:06


“法官,李某有困难,我父亲把钱借给了他,现在我父亲生病了急需用钱,他不还钱!”

“我不欠聂某的钱,已用砖款抵销,我有收条为证!”

近日,夏邑法院王集法庭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当事人双方各执一词,并均提交了对方签名的债务凭证。承办法官蒋昊伸用8天时间将扑朔迷离的案情还原真相,促成当事人达成调解,握手言和。次日,聂某的亲属向蒋昊伸赠送一面锦旗,笑称法官“办案神速”。

基本案情

2016年,李某向聂某借款30000元,并书写借条一份。聂某因生病急需用钱,其亲属要求李某归还借款,李某拒不归还,双方成讼。李某辩称早在聂某生病前,双方已经协商一致,用砖款抵销借款,并提交了聂某出具的红砖收条。

法院审理

案件承办法官蒋昊伸在听取双方意见后,组织双方进行证据交换。在审查聂某出具的红砖收条时,发现收到红砖的数量上有轻微涂改痕迹,且聂某系以经手人、而非收到人身份签名。那么收条载明的数量是否真实?聂某是否为真正的收货人?这些案件事实均因聂某重病、无法表达意见而陷入僵局。为查明案件真实情况,蒋昊伸多次与当事人及亲属进行沟通,并走访聂某和李某共同的朋友,最终掌握了收条背后的情况。掌握基本事实后,蒋昊伸有针对性的开展调解工作,顺利促成当事人调解,双方同意用砖款抵销部分借款,折抵后李某欠聂某的下余款项不日还清。当烦心事终于彻底解决后,双方当事人及亲属的脸上露出了久违的笑容。

法官提醒

借条、收条作为债权债务关系的直接凭证,应当保证完整性,日常生活中偶有借条、收条被随意的删除、涂改、增添、裁减或其他形式的瑕疵情形,那么被修改的借条、收条是否有效?关键看是否构成实质性的影响,若在内容之后增加新的内容,则增加的内容是无效的,不影响其他内容的效力;若直接修改金额或其他形式的修改,致使无法识别真实情况,此时应当由持有者承担进一步举证责任,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若经双方协商确实需要修改凭证的实质性内容,则应在改动处签名盖章,以免将来产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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