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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普法|债务人死亡,保证人还需要还钱吗?

发布时间:2024-07-25 09:06:17


民间借贷案件中

大部分债权人

为使自己的款项

能被顺利偿还

往往需要

债务人提供担保

在实践中

债务人死亡

保证人

是否需要承担偿还责任


基本案情

2021年10月11日,李某与原告胡某签订借款合同,借款10万元,被告赵某自愿为李某提供担保,并愿意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现李某死亡,原告胡某要求被告赵某承担还款责任,赵某推托不还款,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赵某返还借款10万元。被告赵某辩称,被告是通过中间人介绍认识原告,钱是通过中间人借的,还款也是通过中间人还的,借款已经偿还完毕。


法院审理

  合法的债权债务受法律保护。被告赵某自愿为李某借款100,000元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并在借条担保人处签字,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原告胡某已将借款100,000元交付给李某,借款合同及保证合同均已实际履行,且合法有效,债权人胡某的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故被告赵某应对该笔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此笔借款并未约定保证期限,担保期间应为主债务到期之日起6个月,现原告在担保期间内要求担保人对李某借款本金100,000元承担偿还义务,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借款已经清偿,但被告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且原告也不予认可,对于被告的辩称观点本院依法不予采信。依法判决被告赵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胡某借款100,000元。


法官说法

 债务人死亡既不必然导致债务的消灭,也不是债务消灭的法定原因。既然债务并不随着债务人死亡而消灭,故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当然也不随之消灭,保证人仍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案件承办法官郭希海在此提醒大家:借款需量力而行,担保需谨慎。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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