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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普法|邻居在我家院墙根种树,法院判了!

发布时间:2024-08-08 15:43:51


在农村

村民会尽可能利用每一寸土地

种植树木庄稼

但是如果把树木庄稼

种在了邻居家院墙

发生纠纷

法院如何处理

请看案例


基本案情

谢钱(化名)与谢波(化名)系同村村民,两家住宅相邻并且中间相隔一条村庄通行土路,两家的大门连同院墙相对而立,该通行道路在两家大门连同院墙中间。2023年谢波在谢钱院墙墙根处种植了小树苗,谢钱要求谢波清除小树苗遭拒,遂一气之下起诉到法院。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不动产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谢波在谢钱家的院墙根处种植小树苗,树木的不断生长,对谢钱家院墙造成危害,不符合处理相邻关系的基本原则,也超出了相邻权限度,谢钱作为院墙所有人有权要求谢波排除可能影响其生活安全和通行便利的妨害,因此谢波应将谢钱院墙墙根处的小树苗清除,最终法院判决谢波十日内将小树苗清除。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六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现实村落中各家各户之间互为邻居,相邻房屋之间用于公共通行的道路的主要功能是用于行人通行,并非种植植物。而作为道路两旁的住宅人家,应合理利用相邻土地、保持道路安全通行且不影响邻居的安全和便利生活。若村民不经房屋、院落主人同意就在其墙根处栽种树木,可能影响行人通行或者建筑安全的,被侵权人可向法院起诉要求强制清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当权利人的物权受到妨害或存在可能受到妨害的情况时,权利人有权要求排除妨害或消除危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之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六条之规定“不动产权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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