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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普法|未办理结婚登记分手,彩礼是否返还?如何返还?

发布时间:2024-08-14 17:44:48


恋爱后举办婚礼

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双方共同生活近一年

且已生育一女

一方要求全额退还彩礼

法院应该怎么判


基本案情

李某与赵某于2021年相识并确定恋爱关系,2022年9月开始正式同居生活,2022年10月李某给付赵某彩礼18.8万元和“三金”,2023年1月举行婚礼,2023年5月生育一女,2023年7月正式分居生活,分居时李某已将“三金”从赵某处取回,并拿走女儿满月时李某亲属给付的礼金2000余元。2023年12月,经法院主持调解,李某与赵某自愿达成协议:李某与赵某生育的女儿由李某抚养,赵某支付女儿至18周岁抚养费。2024年2月,李某起诉主张赵某返还彩礼18.8万元。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婚约财产纠纷。李某与赵某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李某请求赵某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依法予以支持。关于返还彩礼的金额,综合考虑案涉彩礼数额、双方共同居住生活时间、子女生育及抚养情况、当地风俗和经济水平、同居期间的生活开销等因素,酌定赵某向李某返还彩礼50000元。赵某主张满月礼2000余元属于其个人财产,要求李某返还,认为满月礼应认定为亲属对双方所育孩子的赠与,应为抚养、抚育专用资金,不宜分割,应由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保管,对此不应返还。

法官说法

彩礼是指以结婚为目的,按照当地风俗习惯,一方或其家庭成员给付另一方的礼金及贵重财物。给付彩礼实质上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赠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应当返还彩礼,对于是返还全部彩礼,还是适当返还部分彩礼,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本案中,双方当事人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按照当地习俗举办了婚礼,在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之前,已有夫妻之实,也应予考虑。双方共同生活近一年,且已生育一女,考虑到生育对女性身心健康造成的影响、子女抚养情况等因素,酌定返还部分彩礼,平衡了各方当事人利益。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之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却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之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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