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法学园地 -> 案例评析

以案普法|用人单位未办理营业执照,劳动者如何主张权益?

发布时间:2024-08-30 09:21:24



当事人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纠纷

但用人单位未办理营业执照

劳动者该如何主张权益

法院又该如何处理?

请看案例

 

 

基本案情

郭甲、秦某系夫妻关系,郭乙系郭甲、秦某儿子,三人共同经营一处烧烤店。2023年10月至2024年1月,吕某在郭甲、秦某、郭乙经营的烧烤店工作,吕某被安排从事厨师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方约定工资每月7500元。2023年11月,秦某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向吕某支付工资5200元。2023年12月,郭甲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向吕某支付工资6000元。2024年1月,郭甲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向吕某支付工资3440元。2024年1月1日,吕某被烧烤店辞退,吕某认为烧烤店无故辞退劳动者,且工资未足额发放,损害了其合法权益,便以劳动争议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吕某与惠某餐饮店存在劳动关系,要求支付工资、赔偿损失共计37860元。惠某餐饮店辩称,惠某餐饮店因生意不好已于2020年停业,原房屋已被房东租赁给他人,故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争议。双方据此产生纠纷,吕某依法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

经查,惠某餐饮店系秦某注册、经营者为秦某,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为夏邑县某镇广场北东侧,该餐饮店于2020年停业,原房屋已被房东租赁给他人。另查明,吕某与惠某餐饮店劳动争议一案,夏邑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驳回吕某的仲裁请求。再查明,2023年10月14日至2024年1月1日期间,吕某实际在郭某经营的烧烤大排档工作,该烧烤大排档与惠某餐饮店系不同用人单位,该烧烤大排档亦未办理营业执照。

本案中,吕某实际在郭某经营的烧烤大排档工作,该烧烤大排档与惠某餐饮店系不同用人单位,惠某餐饮店已于2020年停业,原房屋已被房东租赁给他人,故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争议,吕某起诉对象主体不适格。考虑到本案被告主体不适格、本案诉讼标的较小、当事人已经历劳动仲裁和民事诉讼各一次,双方均支付律师费若干元,若简单机械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这与案结事了政通人和的司法理念不符,且很有可能要再次经历劳动仲裁和民事诉讼。为减轻当事人诉累,承办法官经多次与双方当事人沟通协调、反复作释法明理工作,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最终郭某向吕某支付工资及各项赔偿损失5000元,吕某自愿撤回起诉,双方再无其他纠纷。

 

法官说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的起诉条件之一是“有明确的被告”,而非“适格被告”。被告以主体不适格为由、主张不予承担民事责任提出抗辩的,法院经审理,如认为被告不适格理由成立,应在审理阶段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中,吕某实际在烧烤大排档工作,但烧烤大排档未办理营业执照,那么吕某又该如何主张权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结合郭某经营的烧烤大排档未办理营业执照的事实,当吕某与烧烤大排档发生争议时,应当将烧烤大排档或者该烧烤店出资人列为当事人。若烧烤大排档以挂靠等方式借用他人营业执照经营的,应当将烧烤大排档和营业执照出借方列为当事人。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劳动者与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应当将用人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列为当事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规定:“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以挂靠等方式借用他人营业执照经营的,应当将用人单位和营业执照出借方列为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关闭窗口

您是第 9887198 位访客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