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司某伙同他人盗窃作案后,返回途中不料被巡逻的民警发现逮个正着。7月14日,夏邑县法院以盗窃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司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被告人司某系一农民,为了尽快发财,便打起了盗窃他人的主意。于2009年5月3日晚上伙同程某(在逃)预谋后,骑摩托车窜至夏邑县骆集乡一村庄将谢某的机动三轮车盗走,车辆价值为6000余元。返回途中不料被郭庄乡巡逻的派出所民警发现,被告人司某被抓获,程某驾车逃走。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人司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公民财物,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