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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普法|出租房内电热毯起火,烧毁物品谁来担?

发布时间:2024-11-27 08:25:43


近日,夏邑县人民法院会亭法庭成功调解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当即履行,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

基本案情

王某、程某将其共有的一套商品房出租给张某居住,双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租期两年,每年租金13000元。随后,张某按约定付清了两年的租金及押金2000元。张某居住期间卧室内起火,造成室内物品及吊顶装修等多处损坏。该事件经消防救援部门认定:起火时间为2023年12月2日上午10时30分许,起火部位为北次卧床铺西北角,起火点为床铺上放置的电气线路,起火原因电气线路故障引燃床铺上方被褥,蔓延成灾。王某、程某认为张某承租房屋期间管理不善,离开房屋未将北次卧床铺上的电气线路(电热毯)切断电源,因电气线路故障引燃床铺上的被褥引发火灾,其出租房内的物品损失应由张某赔偿,双方沟通无果后,王某、程某诉至夏邑法院,请求张某赔偿出租房内物品、家具、家电等损失以及室内吊顶等需要重新装修损失暂计5万元(待评估后变更)。

法院审理

立案后,承办法官及时认真审查了夏邑县消防救援大队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等证据,及时与原、被告双方取得联系核实出租房是否还具备居住条件及房内物品损失情况。鉴于出租房内原告方的物品毁损严重,尚需评估其物品毁损价值,被告方承租房屋的期限虽然尚未到期,但其短期内已经不能在此居住的实际情况,承办法官从节约诉讼资源,缩短诉讼期限,及时化解纠纷,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出发,站在当事人的立场,理清调解思路,聚焦当事人的争议集中在毁损物品的价值及租赁合同解除后的租金退还等问题上,经过多轮背靠背的劝和沟通,最终促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一、被告张某支付原告王某、程某财产损害赔偿款30000元,当即履行;二、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解除,被告不再要求原告返还房屋租赁押金及房租;三、原告王某、程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随后,被告按照约定向原告给付了赔偿款,该案得以圆满解决。 

法官说法

件件“小案”关乎民生,桩桩“小事”连着民心。近年来,夏邑法院积极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的指示精神,大力推行 “枫桥式人民法庭”创建工作。发挥人民法庭前沿阵地作用,坚持矛盾源头防治,多元化解,调解挺在前端的工作机制,树牢“如我在诉”的意识,着力提升案件办理的精度、进度与温度。本案成功化解正是夏邑法院创建“枫桥式人民法庭”的成果缩影,体现了新时代人民法官的忠诚和担当,践行了“小案事不小、小案不小办”的理念,彰显了司法温情,真正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七条【租赁合同的书面形式要求】: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第七百零八条【出租人义务】: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限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第七百一十二条【出租人的维修义务】: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百一十四条【承租人租赁物妥善保管义务】: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百一十一条【承租人使租赁物致损的法律后果】: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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