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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普法|聚焦3·15 守护食品安全

发布时间:2025-03-17 09:18:35


食品安全无小事,吃得安心放心是人民群众最基本的需求。当前,部分食品行业经营者为追求市场利益最大化,不顾消费者舌尖上的安全,在餐饮上起了歪主意……

 

案例一 

刑事 “亮剑” 维护舌尖上的安全

 

基本案情

2021年,被告人张某、张某某共同在X县某商业街经营早餐店,加工、出售包子、油饼等早餐。被告人张某、张某某在加工包子过程中非法添加含铝的泡打粉。2021年 7月31日,当地公安民警对早餐店销售的包子进行抽样,经检测包子中铝的残留量达119mg/kg, 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I计)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要求。

 

法院审理 

被告人张某、张某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严重危害食品安全, 应当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经法院审理判决,被告人张某、张某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鉴于其能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分别判处被告人张某、张某某拘役并处罚金。

 

法官说法

使用食品添加剂应当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泡打粉是一种常用的食品添加剂,用于面食的发酵过程中,以促进面团的膨胀和发酵。根据《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规定的国家标准:食品中的铝含量不得超过100mg/kg(干样品中铝计)。2014年国家又颁布了新规,即国家卫计委等五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调整含铝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的公告》,对含铝添加剂的使用范围做出了调整,其中规定禁止在“小麦粉及其制品”和“膨化食品”使用明矾,也就是禁止在包子、馒头、烧饼等小麦粉及其制品(除油炸面制品、鱼禽肉的拖面糊、裹粉、煎炸粉外)和膨化食品中再使用含铝泡打粉,也就是只要在上述食品中使用含铝泡打粉即使铝含量没有超过100mg/kg也属于违法行为。

本案中,张某、张某某共同经营早餐店期间,为了使做包子的面团更好的发酵非法添加含铝的泡打粉,足以造成严重食源性疾病,严重危害食品安全,触犯了法律红线,受到了刑事处罚,教训十分惨痛。法官在此提醒广大食品经营者要树立食品安全理念,诚信自律,杜绝在发酵面食中使用含铝泡打粉,即使在允许使用含铝泡打粉的食品,只要使用含铝泡打粉也容易造成食品中铝超标。泡打粉的用量很少,使用含铝粉节省不了多少成本,建议商家不要为了贪图小钱违法使用含铝泡打粉,以免害人又害己。(宋治业)

 

案例二 

制假售假触红线,食品安全不容欺

 

基本案情 

2023年9月至2024年5月期间,被告人蔡甲、蔡乙、蔡丙为牟取非法利益,购买价值9.6万元的酱猪肉,并进行分装、打包后,在网上店铺“**卤味”上以酱驴肉、酱鹿肉进行销售。经检鉴定,结果为:该样品检测出猪源性成分。

 

法院审理

被告人蔡甲、蔡乙、蔡丙将酱猪肉分装后以酱驴肉、酱鹿肉进行销售,以假充真,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行为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系共同犯罪,三被告人分别以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判处刑罚。

 

法官说法

在这起案件中,被告人蔡甲、蔡乙、蔡丙的行为严重违反法律规定,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销售伪劣产品罪不仅破坏市场经济秩序,也对公众的身体健康造成潜在威胁。本案中,三被告人以酱猪肉冒充酱驴肉、酱鹿肉进行销售,以假充真,其行为符合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构成要件。

法官在此提醒大家,消费者在购买食品时,一定要选择正规渠道,注意查看食品的标签、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如发现购买到伪劣产品,要及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生产经营者应严守法律底线,诚信经营,保障食品安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曹梦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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