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法院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典型案例
案例:王某诉李某扶养费纠纷案
案件承办人:吕朴
案例编写人:张明扬
王某诉李某抚养费纠纷案
——需要扶养的夫妻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权要求其给付扶养费
【基本案情】
王某(女)与李某于2015年举行婚礼,2016年4月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6年8月生育女儿李小某。李小某一直随李某生活。王某在生育李小某时,被诊断为缺血缺氧性脑病、过敏性休克、心律失常、哮喘发作、吸入性肺炎等症状,先后在四家医院住院治疗,2017年1月出院,自出院至今一直跟随其父亲王某甲、母亲李某甲生活,日常起居生活均由父母照顾。司法鉴定王某为器质性精神障碍,无民事行为能力。法院指定王某父亲王某甲、母亲李某甲为王某的监护人。李某为王某住院治疗共支付医疗费141411.58元,但自2017年1月王某回娘家后,再未带王某看病及向王某支付任何费用。王某甲、李某甲作为监护人代王某起诉,请求李某支付2016年9月-2024年4月期间的扶养费。
【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王某在与李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生育女儿李小某,患上缺血缺氧性脑病、过敏性休克、心律失常、哮喘发作、吸入性肺炎等疾病,作为丈夫的李某理当积极医治,精心护理,尽到夫妻相互扶养的义务。在2016年王某患病住院治疗期间,李某已支付医疗费141411.58元。但2017年1月以来,王某因患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经济来源,生活就医一直靠娘家帮扶照顾,生活困难,李某作为王某的丈夫,面对伴侣患病的艰难情形,未尽到扶养、照顾义务。综合考虑王某患病回娘家的时间、河南省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李某的收入水平、李某需独自抚养李小某等因素,结合本案实际情况,酌定李某自2017年1月起承担王某扶养费每月700元。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规定:“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夫妻之间相互扶助,不仅是道德要求,也是法定义务。夫妻本是一个命运共同体,在遭遇人生变故时理应风雨同舟、经济上相互扶持、生活上互相照料、精神上相互慰藉;这不仅是双方缔结婚姻时的美好期盼,更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友善”的体现。本案中,李某在妻子患病丧失行为能力后应当积极履行扶养义务,其将妻子丢给岳父岳母照料,意图逃避法定的夫妻扶养义务的行为不会被法律认可。人民法院在充分考虑王某病情及后续生活所需费用的情况下,综合李某的经济状况、生活现状,酌定李某向王某每月支付扶养费700元,既实现了情理法的统一,展现了司法温情,又有力地维护了妇女的合法权益,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