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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款机前换人卡 盗取现金获刑罚

  发布时间:2010-06-13 10:47:10


    守候在取款机前窃取密码,偷换别人储蓄卡取钱的被告人杨敏,被夏邑县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经审理查明:2009年10月23日3时许,被告人杨敏伙同本村的杨正献到达夏邑县农业银行门外,见夏邑县刘店乡村民鹿丽侠在农行自动取款机取款后,杨敏乘鹿不备,将其持王金香的农行卡与之调换,后杨正献在此取款机盗取鹿丽侠卡内现金15800元(杨正献已退还被害人)。

    2009年10月25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杨敏伙同杨正献到达山西省闻喜县西湖农业银行分理处,杨正献在自动取款机旁窃取取款人输入的密码时,被闻喜警方抓获,被告人杨敏逃跑。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敏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杨敏案发后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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