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约定房屋留给孩子
一方又擅自转给他人
新的售房协议已经签署
孩子权益该如何保护?
基本案情
2018年韩某与董某就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约定韩某将其名下的一套房产过户到其长子韩小某名下,任何人无权干涉长子对该房屋的处分,该房产暂未办理房产证。后韩某与李某再婚,2025年董某发现韩某与李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该房产转给李某,李某手持该《房屋买卖合同》要求第三人房地产开发公司与其签订新的售房协议,并要求第三人房地产开发公司协助其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韩某与董某对该房屋的约定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约定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任意改变。本案中韩某未经韩小某同意擅自转让房屋,且违反韩某与董某就同居关系子女抚养达成的一致性意见,致使韩小某从其母亲董某处获得财产的权益落空。董某作为韩小某法定代理人为维护韩小某权益要求撤销韩某与李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以及李某与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的售房协议。经法院调解被告韩某与李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以及李某与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的新售房协议解除。
法官说法
离婚协议或同居关系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约定将部分或全部夫妻、同居关系期间共同财产给予子女的,一方反悔,对约定财产擅自处分的情况在婚姻家庭案件中时有发生。此类案件由于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相互交织,特别是未成年子女权益成为法律适用的棘手问题。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双方当事人有约束力。法院审理此类案件首先尊重当事人双方约定的财产分割方式,注重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公序良俗,在依法保障男女双方财产权益的同时,充分保护未成年人利益,无特殊情况应当遵守意思自治原则和诚信原则,任何一方不应任意处分。
特殊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的可以撤销:
1.人民法院审理后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显失公平等情形的。
2.离婚协议约定将部分或者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给予子女,离婚后,一方在财产权利转移之前请求撤销该约定,另一方同意的。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七十条 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
第二十条 离婚协议约定将部分或者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给予子女,离婚后,一方在财产权利转移之前请求撤销该约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另一方同意的除外。
一方不履行前款离婚协议约定的义务,另一方请求其承担继续履行或者因无法履行而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双方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子女可以就本条第一款中的相关财产直接主张权利,一方不履行离婚协议约定的义务,子女请求参照适用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由该方承担继续履行或者因无法履行而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离婚协议约定将部分或者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给予子女,离婚后,一方有证据证明签订离婚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请求撤销该约定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当事人同时请求分割该部分夫妻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