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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邑法院孔庄法庭:网络平台非法外之地,侵犯名誉权要担责

发布时间:2025-07-10 11:10:25


微信群发布多条不当语音

造成他人名誉损失被起诉

网络社交平台非法外之地

即使是亲缘关系也要担责


基本案情

被告陈某系原告长孙。20253月,被告父亲在原告林地上建房,遭到乡镇自然资源所制止。被告怀疑是原告告发,在村民微信群公开发表多条不当语音言论,给原告身心造成一定伤害,原告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在微信群公开发布有损于原告名誉的语音,对原告造成一定程度的名誉损害、社会评价降低,构成名誉侵权,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停止辱骂原告及亲人的违法行为并在网上公开赔礼道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因原告未提供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证据,结合原、被告双方系近亲属关系,考虑到家庭和睦、缓解矛盾因素,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本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网络平台作为社交沟通渠道并非法外之地,不能意气用事发表片面、情绪化等不实言论,应当实事求是、尊重客观,谨言慎行、遵规守纪,即使亲属利用网络空间实施侮辱、诽谤等不当言行,仍应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利益面前,亲情至上,对于因家庭矛盾引起的民事纠纷,应充分了解案件发生的前因后果、来龙去脉,找准矛盾根源,摸清是非过错,冷静分析、理性对待。法官应秉持尊老爱幼、躬亲孝悌的传统美德和包容互助、友善和谐的公序良俗,区别一般名誉侵权的裁判逻辑,坚持调解先行原则。暂时无法调解的,根据亲缘关系远疏、是否初犯、侵权行为方式、双方过错、造成后果程度等因素,审慎作出合理的民事担责方式,一般以公开赔礼道歉为主,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可能需要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本案中,被告陈某作为孙子因家庭矛盾,在村民微信群发表不实言论,对爷爷造成人品、素质、声望、评价等名誉损害,法院判决其公开赔礼道歉。既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又批评教育子孙尊亲孝老,也一定程度上消减了矛盾恩怨,维护亲情和睦,实现法律和亲情、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五条 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一千条 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责任编辑:杨惠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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