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望不随自己生活的子女是人之常情
但是探望权该如何行使
一方不予配合怎么办
基本案情
王某(男)与李某(女)系夫妻关系,后双方因感情不和办理离婚登记,登记前达成协议,婚生子王某某由女方抚养,男方王某享有探视权,孩子每年必须在男方家居住生活一个月。起初双方能正常沟通,李某也配合让王某探望,但孩子王某某不配合也不愿跟王某生活,李某便经常发孩子照片、视频等给王某。后因孩子迁户口问题,双方发生争议,李某不愿再配合其探望,也不再发送照片,并带着孩子改嫁他人。王某多方打听,来到李某现居住处和孩子学校探望孩子,与李某发生争执,王某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王某依法享有对孩子的探望权,被告李某应予配合,但应当充分考虑孩子意愿,避免因探望对孩子的学习、生活和身心健康造成不良影响。结合原、被告签订的离婚协议关于探望权的约定,本院酌定原告在每年寒、暑假期间探望孩子并可将孩子带走生活的时间不少于 15 天、不超过 30 天,具体天数和日期由原、被告双方自行商定。
法官说法
离婚后不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享有探望子女的权利,一方行使探望权时,另一方应予以配合。父母一方探望时,应当充分考虑孩子的意愿,尽量避免对孩子的正常学习、生活和身心健康造成不良影响。本案中,因孩子长期跟随被告生活,与原告之间的亲情存在一定的疏离,对原告的探望表现出抵触甚至抗拒情绪。因此,原告行使探望权时应当考虑孩子的感受,避免对孩子的身心健康造成不良影响,应当逐渐加深和孩子的情感交流,循序渐进,不能操之过急。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六十六条 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过程中,一方请求中止探望的,人民法院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探望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书面通知其恢复探望。
第六十八条 对于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或者组织,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是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