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杜某在劝止他人叫骂时,因他人不听,遂出手致人轻伤。7月16日,夏邑县法院以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处被告人杜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2009年4月20日11时许,夏邑县李集镇村民杜某功到本村村民杜某连(系被告人杜某的堂爷,已病故)家门口,大骂杜某连家人,被告人杜某见状上前制止不让其再骂,杜某功不听劝止继续叫骂,被告人杜某便将其推倒在地致其左足内踝骨骨折,经法医鉴定为轻伤。同年5月7日,双方达成协议,被告人杜某赔偿杜某功医疗费用33000元,得到被害人谅解。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人杜某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受害人对伤害结果的发生也有一定过错,对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与受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得到被害人谅解,亦可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遂依据有关法律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