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的执行公告是向被执行人发出的履行义务告知承载着司法公信力与强制力故意毁损公告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月13日,夏邑法院依法对一起公然撕毁法院执行公告的违法行为予以司法惩戒,为心存侥幸者敲响法治警钟。
在申请执行人刘某与被执行人魏某案件中,执行干警前往魏某的户籍地张贴执行公告。公告张贴后,魏某的亲属袁某无视法律规定,擅自将执行公告撕毁。在执行干警指出其行为违法后,袁某再次当场撕毁执行公告,其行为已构成阻碍执行。执行干警迅速固定证据,依法将袁某传唤至法院,严肃释明行为性质和法律后果,明确告知撕毁执行公告并非“小事”,而是对司法尊严的公然践踏,对其撕毁执行公告的行为作出拘留十日的决定,并于当天送拘。
袁某被拘留后,其亲友认识到事态严重,对执行案件的态度从明确拒绝还款转为积极沟通还款。经执行干警居中沟通,被执行人偿还部分款项后与申请人达成执行和解。与此同时,袁某本人也深刻认识到自身错误,向法院提交书面悔过书,郑重承诺以后将严格遵守法律,绝不再实施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鉴于案件达成和解、袁某认错悔改,夏邑法院依法决定对袁某提前解除司法拘留措施,体现了司法的温度与包容。
法官提示
执行公告是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是保障案件顺利执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载体。任何漠视、撕毁、损毁执行公告的行为,都是对司法权威的挑衅,更是阻碍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违法行为,必将依法受到罚款、拘留等司法惩戒,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律底线不可触碰,司法权威不容挑战。法官在此提醒广大群众,要自觉遵守法律规定,积极配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对生效法律文书和执行措施心存敬畏、主动遵从,切勿因一时冲动以身试法,否则终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的解释》
第一百八十七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包括:(一)在人民法院哄闹、滞留,不听从司法工作人员劝阻的;(二)故意毁损、抢夺人民法院法律文书、查封标志的;(三)哄闹、冲击执行公务现场,围困、扣押执行或者协助执行公务人员的; (四)毁损、抢夺、扣留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其他执行公务器械、执行公务人员服装和执行公务证件的;(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查询、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拍卖、变卖财产的; (六)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