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邻里关系是社会关系中最基础的一环。然而,在农村地区,因宅基地、树木遮挡引发的矛盾屡见不鲜。近日,夏邑法院审理了一起典型的相邻关系纠纷案件。被告无视生效判决,再次在原告院墙外种植树木,最终法院判决清除现有树木,并禁止被告在特定范围内再次种植。这一判决不仅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更向社会传递了“尊重判决、与邻为善”的鲜明导向。
基本案情
原告王某与被告何某的宅基地东西相邻。早在2021年,双方就因树木问题对簿公堂,当时法院判决被告清除紧邻原告东墙的杨树和洋槐树,被告履行判决进行了清除。然而,风波并未平息,2022年春天,被告何某又在距离原告东院墙仅75公分至140公分的位置,重新栽种了6棵树。随着时间推移,这些树木迅速长高,部分枝干已伸入原告院内及屋顶,树叶遮挡采光,落叶需频繁清扫,影响正常生活,树高超过院墙,在恶劣天气下危及墙体及人身安全。原告王某无奈之下,于2025年10月再次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并禁止在院墙外两米内种树。
法院审理
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以人在外地为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也不接受调解,承办法官赶赴现场实地勘验,确认树木妨害事实存在。最终判决:清除生长在被告何某土地西侧靠近原告王某东院墙附近的五棵杨树和一棵洋槐树;禁止被告何某今后在原告王某东院墙外两米范围内栽种有妨碍的树木。案件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生效。
法官说法
这起案件虽然标的额不大,但极具典型意义。它给所有面临邻里纠纷的群众提了个醒:
◆ 尊重判决是底线:生效的法律文书具有既判力,无视法院判决的“任性”行为不仅违法,还会付出更高的法律代价。
◆ 相邻关系需互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在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相邻权利人的利益。种树虽然是在自家地里,但如果影响了邻居的通风、采光或安全,就必须承担相应的容忍义务或排除妨碍。
◆ 预防胜于治疗:法院此次判决的“禁种区”,体现了司法机关从“案结了事”向“案结事了”的转变,通过设定合理的物理距离,从根源上阻断矛盾复发的可能。
邻里之间,抬头不见低头见。多一份理解,多一份克制,才能让生活少一些纷争,多一些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