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常某伙同他人酒后随意殴打他人,致人轻伤。7月20日,夏邑县法院以寻衅滋事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常某有期徒刑一年。
2009年1月15日晚8时许,被告人常某伙同常某某(在逃)等人酒后遇到朱某、朱某某,即上前问二人“你们是哪儿的?”朱某说:“中峰的”,被告人常某等一伙中有人说:“打的就是中峰的!”然后手持木棍、瓦片、钢管围着朱某、朱某某殴打。朱某某挣脱跑掉,朱某被打的抱着头蹲在地上。被告人常某等人随后离开。经诊断,朱某多处软组织损伤,鼻骨粉碎性骨折。经商丘惠民法医临床鉴定,朱某的伤情系轻伤。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人常某结伙随意殴打他人,致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遂依据有关法律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