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邑县人民法院积极探索行政案件协调机制,妥善化解行政争议,在处理行政案件中坚持全程协调,有效缓解了公民与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收到了较好效果。今年以来,该院共审理行政案件13件,经法院协调后原告主动撤诉12件,和解撤诉率达92.3%。
一是案前沟通协调。在接受当事人的法律咨询和信访接待中,接待人员要领会当事人的起诉意图,从中分析探寻解决行政争议的平衡点,在源头上解决“官民”纠纷;对能够答复的行政纠纷及时给予答复,符合立案条件的转交到行政庭协助审查。经行政庭审查不符合立案条件及由于各方面的原因不便于立即立案的,应及时告知县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主动与政府及相关部门联系,进行协调、沟通。
二是庭前疏导协调。在案件立案后,法官要积极的了解案情,分析真正的矛盾焦点,从中找寻相互沟通的平台,贯彻协调优先的观念,把握住庭前时机的协调,让双方当事人平等对话、自愿协商。
三是庭中组织协调。在审理中,因案制宜,开展多种形式的庭外协调。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合理性存有争议的案件,组织双方通过协商,在合法的前提下形成双方满意的补救方案;对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明显违法的案件,督促行政机关在诉中自己纠正,求得行政相对人的谅解,使其撤诉;对原告误告、错告的案件,审判人员认真向其释明法律,协调行政机关向其耐心解释,劝导原告自愿撤诉。
四是庭后回访协调。针对一些当事人对裁判结果强烈不满的情况,及时进行回访,通过讲解法律、征询意见、耐心劝导等方式,力争做到“辨法析理,输赢皆服”,促使当事人服判息诉,真正达到定纷止争,化解矛盾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