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捏造事实骗钱财 不当得利应返还

  发布时间:2009-08-03 16:03:20


    被告徐某故意捏造事实,并提供帐号让他人汇钱,骗取钱财。7月21日,夏邑县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徐某返还原告贾某现金15000元。

    2008年12月1日,原告贾某突然接到一个陌生电话,称其儿子在鹤壁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正在医院抢救,让其往账号为62284823810362628××上汇款,原告贾某即通过中国农业银行夏邑县会亭营业所将15000元汇到了此账户上。之后原告贾某和儿子取得了联系,才知被骗,便立即向夏邑县公安局会亭派出所报案,公安局立案后,将此款予以冻结。经侦查,此账户系被告徐某在中国农业银行商丘市支行开立。因案件事实发生变化,夏邑县公安局于2009年5月31日决定撤销案件。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被告徐某故意捏造事实,提供账号让原告贾某汇款,取得不当利益,造成原告账产损失,被告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给原告,遂依照有关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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