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7月31日,夏邑县人民法院执结了一起因朋友劝酒导致1人酒精中毒死亡而引起的赔偿纠纷案件。至此,申请人马某也将停放在马路边一年多的丈夫尸体安葬。
2008年9月份的一天,太平乡村民王某为承接工程之事召集申请人马某之夫及丁某等5人在一起喝酒,酒后,马某之夫骑摩托车送王某回家途中摔倒在路边死亡。马某及其子女将尸体放置在路边,索赔未果之下,将丁某等5人告到了夏邑县人民法院。夏邑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马某之夫及丁某等5人均有过错,遂依法判决丁某等人赔偿原告马某丧葬费、死亡补偿金15083.3元。
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五名被执行人以种种理由相互推脱执行,而此时的马某将其夫的棺材停放在马路边,扬言如拿不到赔偿款决不埋葬,并多次到有关部门信访。由于尸体没有得到妥善处置,夏天难闻的尸腐气味影响了周边群众的生活,此案件也列入当地政府不稳定案件之一。执行法官多次找到被执行人王某、丁某等人,一方面向各被执行人讲明由于马某之夫的去世,家中撇下三个未成年的孩子,还有年迈的父母需要赡养,家庭生活困难;另一方面耐心细致地入法、入理、入情的做其思想工作,终于,五被执行人将赔偿款分期分批交到了法院。
一起在当地引人关注的“停尸”案圆满解决,周边群众得以安宁生活,当地党委、政府负责人专门到夏邑县“维稳办”,对于夏邑县人民法院执行法官通过对该案件的执行,化解社会矛盾的做法表示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