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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留下前妻,赶走后妻” 谁之过?

  发布时间:2010-08-12 08:16:33


     据《重庆晨报》报道:綦江男子任某的老婆熊某突然失踪了,找了5年没寻得下落,任某找村里为他开了一份“丧偶”证明,又和女子蔡某办理了结婚手续。哪知今年3月,失踪13年的熊某又回来了。面对两个都领了结婚证的妻子,任某该怎么办?今年6月29日,任某来到綦江县人民法院,要求法院宣告他与蔡某的婚姻关系无效。綦江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任某与熊某于1993年11月13日依法登记结婚,婚姻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在熊某下落不明5年后,任某通过村委会出具了“丧偶证明”,于 2002年1月7日与又蔡某登记结婚,该婚姻登记违反了我国婚姻法规定,应为无效。

    看完整篇报道,笔者陷入沉思,綦江法院依照《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做出的判决是正确的。法律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的或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两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宣告他(她)死亡;人民法院受理后,应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公告为期一年;届满后,仍找不到失踪人,可作出宣告死亡判决;宣告死亡与自然死亡的法律后果相同。也就是说,在本案中,任某只有在前妻被宣告死亡后,与蔡某的婚姻,才合法有效。

    任某与熊某以及二人的孩子,三口之家得以团聚。回想事件发生的整个过程,有欢喜、有忧愁;有团圆、有分离,更多的是带给人以深思:整个事件演变成这样究竟谁之过?毕竟所谓“后妻”蔡某是本案件无辜的受害者;“后妻”蔡某以后又何去何从?

    该案件是由任某引起的,因为任某“法盲”,要求本村委会开一张“丧偶证明”,以此步入这起错误婚姻悲剧的第一步;该村委会没有严格审查,就草率地给任某出具了证明信。想当初,如果该村村委会的负责人能够负责任的处理这件事情,向任某讲明这样的证明信不是村委会能够出具的,应该到相关司法机关请求解决,就断不会出现这样的悲剧!

    悲剧之所以最终发生,当地民政部门,即当地婚姻登记机关“功不可没”,如果说任某及其村委会不懂法,似乎“情有可原”,至多就是普法教育不到位;那你作为负责婚姻登记的政府机关,一个执法机构仅仅凭借一纸“丧偶证明”就出具婚姻登记证明,颁发婚姻证,无论怎么讲,都是难辞其咎,实在应该反思。

    案件已结,整个事件的当事人除蔡某外各有归属,从该篇报道中,看不出蔡某对法院判决的态度,只是说“三个人的关系理清楚了,但这么多年的感情却不可能了结。法院宣判后,任某和蔡某协商,今后对蔡某提供一定的经济帮助。”

    但愿这样的事件以后少发生或者不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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