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邑县法院在处理交通事故案件时积极与交警部门沟通协调,建立联席工作制,收到了较好的效果。今年以来,夏邑县法院共处理交通事故案件18起,目前,全部以调解方式结案,调解结案案件总标的达57万余元,被告人全部主动及时赔付。
一、共同开辟交通事故处理的绿色通道。以法院民一庭和交警城区中队为依托,对赔偿金额不大、保险公司等第三方不参加处理的案件,由交通事故巡回合议庭(设在民一庭)直接进入到交警处理事故第一线进行调解,为当事人提供一次性解决事故责任确认、损害赔偿、清退钱物的“一站式”服务,缩短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处理周期,避免形成二次纠纷;对经调解仍无法达成协议的,再由当事人根据交警部门的事故责任确认书向法院交通事故案件巡回审理小组提起诉讼,巡回审理小组就地立案受理,即时调解和开庭审理,最大限度地将矛盾化解在基层。
二、加强法院释明职能,充分发挥法院诉讼指引作用。夏邑县法院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诉讼须知》,内容涵盖当事人权利义务、诉讼证据、赔偿项目及标准等方面,并就诉讼主体的资格和诉讼中应提交的证据作了详细的说明,还列举了几类主要赔偿项目的计算标准及方法。该《诉讼须知》由交警部门在处理事故时提供给事故当事人。
三、加强财产保全措施的适用,确实保障受害人的权益得到救济。交警部门在处理交通事故时,及时告知事故受害人如需提起起诉的,特别是对于没有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车辆或者虽然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数额可能超过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应及时向萝岗法院申请对事故车辆采取财产保全。
四、在交通事故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如果双方当事人对交管部门的认定结论分歧较大,法院可以要求相关交警部门作出说明或者派员出庭。这样既节省了时间,同时也更加便于查清案情。
五、对于社会影响大、造成后果严重、财产损失较大的交通肇事案件,法院及时进行现场调解和证据收集等方面的指导,并以审判与法制宣传相结合的形式进行公开审理,组织驾驶人员旁听,充分发挥交通法规教育基地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