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邑县法院充分发挥行政审判职能作用,采取多项措施,做好“六坚持”,进一步加大了行政案件协调力度,既维护了行政机关的权威性和稳定性,又维护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截至今年10月初,该院行政案件协调率达91.5%,无一起上诉、发还和矛盾激化案件。
一是坚持合法协调。要求行政审判人员在审理每一起行政案件时,都要坚持查明案件事实,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作出明确判断,在分清各方是非的基础上进行协调,确保当事人处分权的行使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二是坚持重点协调。着重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房产登记、计划生育、劳动争议等涉及民生权益的行政确认、行政处罚、行政裁决类案件的协调为主要着力点,并特别注重对群体性、矛盾易激化性、专业性较强类案件的协调和解。
三是坚持释法协调。针对个案的实际情况,主办法官积极向双方行政当事人宣传和讲解有关的行政法律和法规,促进行政相对人对案件具体行政行为的是非有一个正确的认识;同时,在协调过程中注重多角度分析案情,对不合理的诉讼请求或应当通过其他渠道解决问题的,及时向当事人讲明理由,促使其打消诉讼念头,主动撤回起诉。
四是坚持借力协调。加强与当地党委、政府和人大等的沟通,争取他们的支持和配合,对于敏感性比较强的案件,特别是有群体性和上访苗头的案件,主办法官及时把案情上报给庭长和院领导,并主动向县委、县政府及县人大汇报,与他们进行沟通,必要时邀请他们就当事人争议问题进行协调解决。
五是坚持庭外协调。在坚持庭前、庭中协调的基础上,对于行政行为合法,但对行政行为是否合理存有争议的案件,在合法的前提下协调制定双方满意的救济方案;对于具体行政行为确属不当的,庭后多做行政机关的协调工作;对于具有一定自由裁量权的行政机关,在行政处理的自由裁量弹性空间内开展协调工作。
六是坚持多层协调。首先由主审法官进行初步协调,主审法官协调不成,由合议庭进行全面协调;案情重大、关系复杂、协调难度大的案件,由分管领导或院长亲自参与协调;涉及重点工程、重点项目的城市房屋拆迁、土地征用等案件,及时向相关部门沟通,共同做好群众工作,把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降到最低程度,促进社会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