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夏邑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李某被一审判决赔偿刘某经济损失2345元,并承担本案全部鉴定费用6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5月20日,李某家厨房水管漏水,造成楼下刘某家顶棚面、木地板等浸泡受损。为此,刘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法院审理调解时,刘某同意李某一次性赔偿损失1500元即可,但李某不同意,坚持要求进行司法鉴定。经我院技术科委托价格认证中心评估,需要修复费用2345元,并花去评估费6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相邻房屋因滴水引发的纠纷中,有过错的一方造成他方损害的,应当为其排除妨碍并赔偿损失。李某作为上层房屋的所有权人,对其所有的房屋自用部位和设施负有维修保养的义务,故应当对其房屋中向下层渗水、漏水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且在调解时,刘某同意李某赔偿1500元,但李某不同意并坚持进行司法鉴定,而评估结果高于1500元,故评估费用600元应有李某全部承担。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