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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邑县法院“五个进一步”规范执行卷宗管理

  发布时间:2011-04-14 11:37:30


        针对目前执行卷宗存在的程序不规范、内容不统一等薄弱问题,夏邑县人民法院从五个方面着手来进行规范,从而推进了执行工作的更加规范化。

        一是进一步完备执行手续。一个案件从立案到执结需要经过很多环节和阶段,每一个环节、阶段都会留下需要归档的执行文书,这些文书是对执行案件的全面反映。该院要求每一位执行法官,每经过一个的执行程序或采取一项执行措施都必须有要相关的文字材料作辅助,力求执行过程能够通过文字材料生动的展现出来。

        二是进一步强化审批制度。该院严格各种法律文书的审批权限,一般的执行法律文书经办案人员拟稿后,报经庭长、执行局长或主管院长层层审批,对在执行过程中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法律文书的签批,在经办案人员拟稿报经庭长、执行局长或主管院长层层审批后,最终由院长或经院长授权的主管院长签批,未经签批,任何人不得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

        三是进一步加强执行卷宗的报结、装订、归档工作。对符合结案的案件,在报结案时,进行基本的整理、装订,报结案后,在当月底统一交到内勤处一并归档。凡报结案时材料不全,不能反映执行过程和结案方式的,一律不予签批归档。

        四是进一步强化卷宗专职审查制度。办案人员在案件执结后,统一交由内勤进行执行卷宗的专职审查。内勤主要针对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查:合议庭笔录中是否每个合议庭成员都签字;裁定书送达回证上的日期与结案日期是否有矛盾;代理人的代理权是否授权等;封面上当事人的名称是否有笔误;送达回证上是否有两个人签字;裁定书的序号是否正确等。若内勤经审查后发现问题则将案卷退回办案人员予以改正。办案人员进行更正后,由内勤再次进行抽检,确定无误后,送至局长处

        五是进一步强化执行局长结案审查制度。执行局长接到办案人员移送的已执结案卷后进行结案审查,如有误则按照规定程序退回重查,如无误,则在结案审批表中“局长意见”一栏中签字同意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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