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民商事案件的日益增多,夏邑县法院面临的案多人少的矛盾日益突出。如何集中有限的审判资源,最大化地实现民商事案件的案结事了是夏邑县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重点需要解决的问题。为此,夏邑县法院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工作要求,采取四项新举措强化民商事案件的调解力度,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一是强化直接送达。随着民商事案件的日益增多,案多人少的矛盾日益突出,有些审判人员为了减少工作量,在送达时往往采取邮寄送达的方式进行送达。邮寄送达的一个明显缺点就是法官不与当事人面对面交流,无法了解当事人真正的诉求或内心想法,从而不利于做双方当事人的调解工作。而直接送达则是落实全程调解的很重要环节,通过送达时的法律宣传,既可树立法官亲民、便民的良好形象,也有利于案件的调解处理。
二是强化法官的释明义务。由于案件多法官少,有些法官在接待当事人或开庭审理案件时,对自已负有的向当事人进行法律释明的责任尽不到心,有时存在敷衍塞责的现象,不能与当事人交心,导致当事人与法官沟通不到位,从而影响了法官做调解工作的难度。因此,该院要求法官在办理民商事案件过程中,要尽最大能力向当事人进行法律释明工作,要利用释明环节,进行明法晰理,引导当事人理性诉讼,促进案件调解。
三是积极发挥律师在化解社会矛盾中的作用。当事人打官司时所聘请的律师,往往都是他们认为最可信任的人,律师的意见对他们有着一定的影响。因此,在民商事案件调解过程中,把律师作为沟通社情民意、协调双方当事人矛盾纠纷的一个重要渠道,让律师与法官共同参与案件的调解,能够赢得双方当事人的信任,更加有利于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调,最终化解双方的纠纷。
四是讲究调解艺术,切实提高调解率。首先,审判人员要充分吃透案情。审判人员通过对案情的充分了解,结合实际做好当事人的思想疏导工作,适时捕捉可以促使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苗头信息,进而有针对性地做好调解工作。其次,邀请社会法官或当地德高望重者参与调解。审判人员在调解时,可以邀请双方当事人的亲朋好友、社会法官或在当地德高望重的长者共同做思想工作,督促争议的双方在依法自愿的前提下达成协议。最后,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在送达过程中,办案人员不能一送了之,要充分利用双方能够达成合意的心理特点,力促调解协议的及时履行,提高了办案效率,彻底地解决双方当事人的矛盾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