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邑县法院将财产保全工作作为司法规范化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采取多项措施,努力规范财产保全程序,有效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今年以来,该院已接收担保金额折合人民币65.5万元,未发生任何差错,经过财产保全的案件调解或撤诉率占86.5%。
一是完善保全制度。进一步完善《关于财产保全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将诉前保全、诉讼保全和仲裁过程中的保全作为财产保全的范围,着重对立案、审判、执行等环节上应履行的财产保全责任作了明确规定,旨在严肃审判纪律,增强审判和执行法官的责任意识,规范财产保全管理工作秩序,防止因主观原因或工作失误而导致保全财产灭失等严重后果的发生。
二是强化责任意识。审查时要求判断申请人是否有可能胜诉,是否存在导致判决难以执行的情况,以此来确定是否需要采取保全措施及保全的范围;财产保全措施实施后,必须制作裁定书,裁定书不得采取书写或填空式,同时及时将裁定书送达被申请人,并把财产保全情况书面告知申请人。
三是强化保密意识。为避免被申请人隐匿、转移财产,要求保全人员增强自身的保密意识,严明纪律,杜绝将保全措施的真实意图随意透露他人,在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法院审查裁定后迅速执行,使被申请人无法隐匿、转移财产,确保财产保全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是建立财产保全档案。对所采取的每一起财产保全案件,均对所保全的财产数量、价值、产权、位置等基本情况进行登记,并详细记载查封、扣押财产笔录,实事求是记载财产保全全过程,形成财产保全档案卷宗,随诉讼卷宗一并归档,防止财产毁损和灭失。
五是强化监督考核。要求一般案件的财产保全在当日内办理完毕,重大、复杂以及跨省、市的案件最迟在一周内完成,到期未能实施完毕的由庭长催办,并视情节对承办人员进行处理;同时,将财产保全工作列入案件质量查评的范围,查评结果作为岗位责任制考核的依据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