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邑县法院针对近年来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不断增加的现状,充分认识做好刑事附带民事调解工作的重大意义,在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的同时,采取四项措施,积极做好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调解工作,取得了良好法律和社会效果。
一是庭前阅卷掌握调解主动权。该院在开庭前,承办法官认真阅卷分析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赔偿的主观诉讼价值意向,了解其最低赔偿数额,及时核定实际损害情况。同时充分了解被告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及被告人将来收入情况,全面确定被告人的实际经济承担能力及最大可赔数额,从而全面掌握调解赔偿尺度,以备调解的顺利进行。
二是换位思考,加强感情沟通。该院要求承办法官坚持用平易近人的态度和中立的工作方式取得当事人的认同,加强情感沟通。同时换位思考,站在当事人的角度,设身处地的为当事人着想。从人情、伦理的角度向当事人分析案情,找准切入口,适时适度提出调解方案,从而促使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
三是借助外力,力促使当事人达成调解合意。在调解过程中,打好“亲情牌”、“朋友牌”,注重用亲情、友情的亲和力感动当事人,促使双方消除积怨顺利和解。特别对于一些案件复杂,涉及面广,难度大,被告人经济条件不好的案件,积极引导在双方当事人中有威信、有地位、有影响力的亲友协助下调解,竭力促成调解成功。
四是给予适当政策优惠,积极促进调解。该院对调解的案件,除双方当事人同意分期履行、法庭通过了解被告方即时履行确有困难的外,一般都要求被告人当即履行协议。对经过调解双方同意当即履行的案件,实行暂缓宣判,在允许的范围内,给被告人亲属一定的宽限期,待履行后再对刑事部分进行宣判。对其中属过失犯罪或故意犯罪但罪行较轻的被告人,一般采用非监禁化的刑罚处罚方法;对罪行较重的,酌情从轻判处。通过这种方式,保证了原告人获得实际赔偿,被告人获得法定量刑幅度内的酌情从轻处理,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