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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邑法院适用禁止令审理未成年犯罪确保缓刑执行效果

  发布时间:2011-05-30 14:38:35


    2011年5月13日,夏邑县人民法院少年刑事审判庭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同时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进入网吧。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9年12月出生,在读初二期间,上网成瘾,产生厌学情绪,被迫辍学。由于受网络游戏中打打杀杀的影响,多次帮人打架出气。2006年10月8日夜,被告人胡某某在县城康复路“羽风”网吧上网时,因故与同在该网吧上网的曹某某发生矛盾,即叫来他人,将曹某某从网吧内叫出,以“早就看你不顺眼,早就想打你了”为由,用木棍殴打曹某某,将其后枕部打致轻伤。案发后,双方和解,并相互谅解。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鉴于其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依法从轻处罚,并决定适用缓刑。

        为确保缓刑的执行效果,根据犯罪情况,从促进胡某某的教育矫正,有效维护社会秩序的需要出发,在对其宣告缓刑的同时,适用禁制令,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进入网吧从事网络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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