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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款方便造印章 触犯刑律悔已晚

  发布时间:2011-06-11 13:48:03


       被告人都某为了方便自己领取工程款,擅自伪造公司印章,不料触犯刑率,后悔已晚。5月14日,夏邑县人民法院以伪造印章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2008年,被告人都某以河南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名义与山东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为了领取工程款方便,被告人都某在没有制作权限的情况下,擅自伪造河南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行政章和财务专用章各一枚,并用于领取工程款。案发后被告人都某被刑事拘留,后被取保候审。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人都某在没有制作权限的情况下,擅自伪造河南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印章罪。鉴于被告人都某犯罪情节一般,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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