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执行工作,规范执行行为,严格执行期限管理,提高执行效率,夏邑县人民法院采取五项切实措施规范执行期限。
一是规范执行送达期限。执行立案后,必须在三日内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通知书,限其在指定的期限内履行裁判确定的义务或者申报其财产;符合公告送达条件的,在有必要的证明材料的基础上予以公告送达,绝对不允许不送达或者超期送达。
二是规范执行财产调查期限。在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如果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义务也未进行财产申报,执行人员必须在十日内完成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的调查,且必须严格做到“四查”,即查银行存款、查房产登记、查土地登记、查工商登记,以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藏匿财产,躲避执行。
三是规范执行结案期限。对于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要求执行人员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内三个月执结,有特殊情况的经执行局长或者主管院长同意,也不得超过六个月执结。对于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要在一个月内完善对被执行人所有财产的调查,确实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要立即中止执行。
四是规范执行信息录入期限。对符合执行立案条件的,在决定立案的同一天,由各执行庭的内勤将立案信息输入到全国法院执行信息系统;对于中止执行的案件,要在中止执行裁定作出之日将中止执行的信息输入执行信息系统;执行结案后,要在结案后的三日内将结案信息输入执行信息系统,避免案件已经执结,执行信息系统却显示超期预警情况的出现。
五是规范执行异议审查期限。 当事人对管辖权或者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法而提出书面异议及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合议庭要在五日审查完毕,有特殊情况的,经执行局长或主管院长同意,审查的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