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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销餐费起争执 拳头伤人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1-08-01 15:20:01


   被告人程某因报销餐费时与上司发生争执,一拳将其打成轻伤,不料触犯刑律。6月22日,夏邑县法院以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处被告人程某免于刑事处罚。

      被告人程某与受害人马某系同事关系。2010年10月13日15时许,被告人程某在县城打扫卫生时,因让本公司副经理马某报销中午吃饭的花费发生争执,被告人程某即用拳头将马某的右眼打伤,后被送往医院治疗。经法医鉴定,受害人马某的伤情已构成轻伤。案发后,被告人程某赔偿受害人马某医疗等各项费用共计20万元,双方达成谅解。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人程某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与受害人系同事关系,素无矛盾,此次犯罪系双方言语争执引起的偶发性犯罪,情节轻微,且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得到了受害人谅解。遂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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