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邑县人民法院树立全国法院一盘棋的思想,在执行本地案件的同时,认真执行委托执行案件。有效维护了司法统一,保障了外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008年7月11日11时许,刘某驾驶货车沿龙江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龙江路新安路路口与吴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至吴某受伤,形成纠纷。吴某向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审理,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刘某赔偿吴某医疗费等75303元。
法律文书生效后,刘某未履行义务,吴某于2009年9月15日向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以被执行人及财产在夏邑县法院辖区,将该案委托夏邑县法院执行。由于被执行人刘某长期在外跑车,下落不明,该案函告委托法院作出中止执行。案件虽然中止执行,但夏邑县法院的法官时刻将该案记在心上,力争早日执结此案,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经常与被执行人所在村委、司法所等有关人员联系,询找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经过执行干警的多方打听,终于得知被执行刘某在永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有车辆损失理赔款。夏邑县法院执行干警立即赶到车辆投保所在地,查询确有其事后,更向永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下发了协助扣留通知书,并先待理赔款到位后进行了提取。现金到账后,夏邑县法院的执行干警考虑到申请人远在江苏省,领款不便,又主动与申请人联系,将款汇到申请人账户,就这样一起看似难以执行的委托执行案件在夏邑县法院执行干警的辛勤努力下得以圆满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