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审判管理工作虽然在服务审判、保障审判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还处于完善和规范阶段,仍隐含和可能出现一些不足和误区。基于此,夏邑县法院在审判管理上制定“五防止”措施切实促进司法公正
一是防止进入“数量误区”。审判管理制度的设计、构建要符合审判规律。夏邑县法院在现有有限的司法资源条件下,运用科学的管理手段建立一个结构合理、层次分明的审判管理制度体系。但是过去在考评多与少、大与小的问题上,过去一直存在贪大求多,过于追求年均办案数和人均办案数的弊端,以至于书记员都在兼职协助办案,这种在质效指标数据上好大喜功,虚报浮夸, “唯数据”、“唯名次”,以数量论英雄的方式显然是与审判管理目标相悖的。也不容许置动态良性管理的目标而不顾,追求年终结案率政绩效应。近年来,由于将结案率当作考核审判执行工作的一项重要指标,因而在审判实践中出现了为提高结案率而结案的怪象。实践证明,人为提高结案率将直接导致办案水平下降、当事人合理怀疑司法公正等诸多负面结果。为此,夏邑县法院改变以前的以办案数量多少和年终结案率的考核模式,防止进入“数量误区”,注重案件的质效。
二防止进入“效率误区”。“公正与效率”是审判工作的生命线,从某种程度上讲,它是一种价值目标,更是一种司法理念。审理案件是一个发现事实、适用法律的过程,需要法官的思考、判断、甄别和创造。效率是公正得以实现的保障之一,防止“迟到的公正”是司法公正的应有之义,但是过于快审快结,缩短审限,必然会使法官片面追求“效率至上”,导致工作走入误区。法官不是计时工,司法也不是简单的输入事实、数据和法律,吐出规范工整、公平正义裁判文书的“司法售卖机”。单纯为缩短审理周期而管理,强调快马加鞭,势必导致程序“缩水”、案结了事,必然造成大量案件粗制滥造、质量下降。如民事案件中,有的法官为缩短审理周期,诉状接到后即通知被告到庭,而不向当事人交待答辩期限、举证期限,淡化当事人程序方面的权利,以便在短时间内开庭审理,变相地剥夺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所以夏邑县法院审判管理不单纯以高效为目标,而是根据民事、刑事、行政等不同案件的诉讼程序要求,科学地设置了不同的效率考核指标。
三是防止进入“数字误区”。要保证审判管理数据的真实准确是审判管理的关键。追求优异的绩效数据应当以实际工作的真实反映为基础,不能把审判绩效考核、审判管理数据通报考核异化为司法统计的数字游戏、文字游戏,数据之间的权重比的划分要科学合理。当前存在个别指标权重比过高,没有考虑到法院地域特征、个别庭室业务水平差异和经济社会条件的限制等因素,头发胡子一把抓,显然不能完全与法官勤勉尽责公正高效的主观努力同步。如上诉率问题,上诉是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审理上诉案件也是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进行监督指导的重要途径。上诉率指标权重设定过高,容易诱发侵害当事人上诉权的现象。司法统计数据的“电子化”使审判管理工作更理性、更严谨但也少了人性化的分析、少了差别式工作考量。
四是防止进入“形式误区”。审判管理是高层次的司法调研活动,是动态的审判监督指导,基于此,夏邑县法院审判管理克服“花瓶”现象,防止走形式、搞样子,在求实、求真、求是上下功夫。在实际工作中,不能徒具虚名,设一块牌子,兼设一套班子,管理上仍然沿袭过去的老办法、老套套,审判管理要向审判规律的研讨、向审判规律的指导要效率、要成果,不能沦为“考核办公室”、“司法统计办公室”;夏邑县法院在审判管理主动吸纳先进审判管理经验,放宽眼界,加快司法改革步伐,在工作运行机制的完善、司法技能技艺提升等方面发挥导向作用。
五是防止进入“冷热误区”。审判管理的“热”,是源自于法院系统内部的理念更新和高标准工作艺术,源自于上级法院的考核和指导,从根本上讲,还不具备自发性和持久性,在实施之初还存在干警、庭室接受度不高的问题,这是新管理模式实行后必然会遇到的“外热内冷”的现象,正视这些问题,为此,夏邑县法院着重分析“冷”的根源,让接受管理、认同管理、以管理提高司法能力成为每个干警的共识,真正内化于心、外化于行,真正“热”起来。以循序渐进的方式加强审判管理,逐步完善和规范,注重长远效果,不只看眼前,应付差事。不搞突击评查,跟风跑等形式,要建立统一的规范,防止忽冷忽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