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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夫独占儿子死亡赔偿款 执行法官释法悉理评事端

  发布时间:2011-08-08 15:12:16


   8月5日,夏邑县人民法院执结一起因儿子死亡赔偿金引发的不当得利案件。

   何某与魏某原系夫妻, 1992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男一女两个子女。因性格不和双方于2010年2月在婚姻登记机关协议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约定儿子由其父亲何某抚养,女儿由其母亲魏某抚养,双方互不支付抚费。 离婚后因儿子不愿上学何某带其儿子到自己打工的工地干活,2010年6月17日,何某的儿子在工地干活时从楼上掉下,因抢救无效不幸死亡。后何某与所在公司达成赔偿240000元的赔偿协议,何某领到此款后独自占有。魏某认为儿子的赔偿金中包括自己应得赔偿金份额,随向何某索要,何某以离婚时协议归自己抚养为由不予理睬。无奈之下,魏某一纸诉状将何某告上法庭,要求何某给付死亡赔偿金120000元。  经审理,法院认为,魏某是死亡者的母亲,不应因父母离婚而丧失应有的权利,考虑到儿子随其父生活,应按家庭共同生活紧密程度和依赖程度进行分配。判决何某返还魏某90000元。

   判决生效后,何某未履行义务,魏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官审阅卷宗后认为,当地有一些父母离婚后子女由谁抚养一切权利义务归谁,子女协议过继给近亲属抚养,子女不在对亲生父母尽赡养义务等风俗习惯。这种风俗习惯虽然与法律不相吻合,但确是多少年传统习惯,强制执行必然引起何某及当地群众的不满,有可能引发暴力反抗法的事件发生。于是执行法官并没有急于强制执行,而是耐心细致的做何某工作,向其讲解民法、婚姻法、继承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最终在当地村委的协助下,何某主动履行了义务。一起法律与传统惯习不相吻合的案件圆满执行完毕,有效防止了予盾激化,反抗事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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