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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邑县法院“四严禁”进一步规范警车管理

  发布时间:2011-08-09 10:54:25


    为切实加强对警车的管理,教育干警牢固树立责任意识和安全意识,提高警车管理使用的规范化、制度化水平,严防驾驶警车违纪事件的发生。夏邑县法院结合自身实际作出了四项禁止规定,使得警车乱停、乱放现象得到遏制,全院干警的责任意识、安全意识进一步提高,取得了良好效果。

   一是严禁工作时间公车私用。工作时间警车实行集中停放管理,严禁任何部门和个人私自停放,因公出车时,各部门要认真坚持“出车登记、用车登记、专职驾驶员出车”的管理制度,同时接受门岗的检查登记。在春节、五一、国庆等节日长假,所有警车集中统一封存管理,有特殊情况确需公务用车的,事先必须经值班领导批准,并不准借办公务之机私自用车。

  二是严禁有特权思想。组织全院干警学习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法院机关车辆管理办法,要求全院干警在使用警车执行公务时要克服特权思想,带头遵守交通法规,文明驾车,严禁非紧急公务时使用警灯、警报器;严禁非紧急公务时闯红灯、单行线、禁行线和强行超车、逆行。对于违规使用车辆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赔偿。

  三是严禁警车乱停乱用。要求驾驶员在非执行公务时将警车停放宾馆、酒店、娱乐场所和旅游景点,同时要求不得随意动用警车为非警务对象开道、迎送、从事钓鱼、扫墓、旅游等活动,违者除给予一定罚款处罚外,造成损失的,还给予暂停驾驶、辞退等处罚,并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

    四是严禁非专职驾驶员驾驶警车。要求警车专职驾驶员树立责任意识,非紧急情况严禁将警车交给所在科室的其他有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坚决杜绝交给无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车辆,纪检监察室、后勤服务中心将不定期对车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如发现有违反规定的行为,除按照有关规定对驾驶员通报批评、罚款外,还将对驾驶员所在庭室的百分考核中予以扣分,并对本单位警车停用一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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